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哪些?
2021-06-05
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,对于企业来说,商标存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,所以重视商标所带来的价值。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。在我国,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,就应给予特殊保护,这种“特殊”就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。那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哪些?

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:
1、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
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,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,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,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、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,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。
2、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
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,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,一般驰给予注册。
3、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,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
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,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、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误导公众,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,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。
以上就是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全部内容。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,如果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抢注,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《巴黎公约》的成员国,对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制度,有助于驰名商标的境外注册和企业的海外维权。更多商标资讯,尽在酷小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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